新疆农业大学农学院农业推广硕士研究生导师管理办法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2-07-09浏览次数:178

新疆农业大学农学院农业推广硕士研究生导师管理办法

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担负着全面培养硕士生的责任,其学术观点、学术作风和工作态度直接影响着研究生的健康成长和国家的人才培养质量。根据学校研究生教育管理要求,为了进一步加强对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管理工作,充分发挥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在培养中的主导作用,确保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质量,为社会培养更多更好的社会栋梁,结合我院的实际,特制定农业推广硕士研究生导师管理办法,具体如下。

第一条 热爱党的教育事业,自觉执行国家和学院与培养硕士研究生有关的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严谨的治学态度,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第二条 认真学习、自觉遵守国家和学校有关研究生教育管理方面的各项政策、规章和制度,确保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质量。

第三条 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全面关心研究生德、智、体的发展,在严谨治学、科研道德和团结协作等方面对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严格要求,协助、配合研究生教育管理部门做好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各项管理工作。

第四条 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采取以导师为主的双导师负责制,导师对学生的思想水平和学术能力培养负主要责任,导师应关心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业务学习和思想品德教育,引导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正确认识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良好的科技道德,培养其科学研究能力和创新能力。

第五条 参与制订农业推广专业学位领域的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制定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指导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制定详细的学习计划、参加学术会议、教学实习、社会实践活动等,认真检查其完成情况并进行成绩考核,并协助做好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综合测评和毕业鉴定工作。

第六条 承担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教学任务,为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讲授专业领域主干课程或开设反映当前本学科前沿领域发展的专题讲座。

第七条 参与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中期考核工作,对所指导的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政治思想与道德品质、业务学习表现、科研与实践能力作出总的评价,并根据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表现情况提出中期考核意见。

第八条 硕士专业学位导师应负有高度的责任感,帮助学生作好选题、拟订论文提纲以及外出调研等计划安排,并组织好论文的开题报告。

第九条 全面指导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工作,认真安排文献阅读、选题、开题报告、实验、论文撰写及答辩各个环节;把握学位论文应达到学位条例规定的水平,督促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学位论文工作;负责修改、审定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对论文质量作出恰如其分的评价,并给出是否同意答辩的意见。对于论文质量未达硕士研究生水平的学位论文,如导师同意其参加答辩,学院将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对导师做出处理决定,并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条 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毕业研究生的思想总结、毕业鉴定工作。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将所学知识应用到农业生产、科研中去,为社会主义建设做出贡献。

第十一条 对因政治思想、道德品质、业务学习表现、健康状况、组织纪律等方面问题而不适宜继续培养的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有责任及时向院(系)和学校有关部门汇报并提出终止学习或其它处理意见。

第十二条 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与研究生实行双向选择的方式确定导师。导师的研究项目水平高、课题经费充足,可以多招生。但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每年招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一般不得多于4名。

第十三条 硕士专业学位导师积极参与学科建设、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

第十四条 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一般不能更换,但遇导师调动工作、出国一年以上(一年以内者须指定主要协助指导人员代理履行指导教师职责)、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等情况确需更换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时,必须由原导师提出申请,经所在院(系)审核,研究生处批准方可更换。

第十五条 学院对不能履行上述职责和导师职责的硕士专业学位硕士生导师,造成不良影响的导师,经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后,进行通报批评,并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农学院负责解释。

 

                           新疆农业大学农学院

                               2008年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