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农业大学农学院农业推广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2-07-09浏览次数:168

新疆农业大学农学院农业推广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管理暂行办法  

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批准,新疆农业大学农学院目前拥有农业推广硕士专业学位1个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2个领域方向:作物、植物保护。农业推广硕士专业学位具有一定的职业背景,农业推广硕士专业学位与农业技术推广和农村发展领域任职资格相联系,然而学术型硕士学位与硕士专业学位的类型不同,各有侧重。为了加强我院农业推广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管理,提高培养质量,更好地全面贯彻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为公室有关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管理文件精神和我校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暂行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制与管理体制  
(一)农业推广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学制为3~5年;

(二)农业推广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管理采取学校和学院两级管理的办法;

(三)研究生处负责农业推广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招生、录取、学位授予等工作,并对农业推广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实行目标管理,农业推广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学位授予工作按照《新疆农业大学硕士、博士学位申请与授予工作细则》的规定进行。

    (四)学院配合学校研究生招生办开展有关工作。农业推广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按领域设置教学班,分属相应的系。各系根据领域组建相关的“农业推广专业学位指导小组”,进行课程教学、论文开题、中期考核、论文答辩工作,配合学院和学校研究生处培养办公室做好研究生培养工作。指导小组组长由主管研究生教育工作的学院领导担任。

    二、培养管理工作  
    (一)培养目标、培养方式、培养方案和培养计划均按新疆农业大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暂行规定执行。

    (二)课程学习、考试及成绩管理

    1、课程设置、课程安排均按新疆农业大学农业推广硕士培养方案执行。

    2、课程学习计划的制定:研究生入学报到后即确定校内导师,在导师的指导下,按培养方案的要求,选定学习课程,制订培养计划。课程学习计划一式三份,分别交学院和研究生处培养办公室,一份由专业学位研究生自己保留。

    3 、课程教学采取教师授课与自学、讨论相结合的方式,由学院负责组织。授课教师由本校教师担任,同时鼓励聘请校外有实践经验的专家、教授作专题报告。聘请校外专家、教授须经学院批准。

    4、领域主干课和选修课程采取笔试和撰写课程论文的形式。

    5、所有课程均不得免修和免考。课程不及格允许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及格的须重修。

    6、课程考核成绩管理:所有农业推广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领域主干课和选修课课程原始考试试卷由学院统一存档管理,领域主干课和选修课程课程成绩单由授课教师签名,学院加盖公章后,一式二份,分别交学院和学校研究生处培养办公室备案。

    三、学位论文工作  
    (一)学位论文实行双导师负责制,由校内导师及校外企业、农业推广、农业农村管理部门等非教学部门的具有高级技术职务的人员联合指导。来自校外的导师由学院按程序办理聘任手续。

   (二)农业推广专业学位研究生须作学位论文的开题报告和中期考核,专业学位研究生需填写《新疆农业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报告》和《新疆农业大学研究生中期考核表》,并在系室或学院作开题汇报。具体实施细则按新疆农业大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暂行规定执行。学位论文的课题要紧密联系实际,应有一定的技术难度和先进性。

     (三)开题报告未获通过的,须重新作开题报告。

(四)学位论文的要求按照《新疆农业大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论文答辩工作细则》进行。

      四、学位论文答辩及学位授予  

农业推广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论文评审及答辩工作按照《新疆农业大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论文答辩工作细则》进行。

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学位授予工作按照《新疆农业大学硕士、博士学位申请与授予工作细则》的规定进行。

五、日常管理工作
    (一)我院农业推广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每次面授学习时,应按照规定日期到学院报到。

(二)我院对农业推广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在入学和在校学习时,组织研究生入学教育和聘请学院和校外、内地科研院校专家、教授作专题报告会,拓宽知识面,培养和提高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能力。

    (三)培养方式采取进校不离岗、在职学习方式。但在学校集中学习的时间不少于6个月。

    (四)培养过程实行完全学分制,根据具体情况可适当缩短或延长学习年限,但不得超过5年。

    (五)农业推广硕士专业研究生在学期间,应遵纪守法,遵守学校的有关规定,自觉维护校园正常的学习和生活秩序。凡违反纪律者,将与所在单位的人事部门协商,按学校有关规定,做出相应处理,情节严重者,建议学校取消其学籍。

    六、本办法由学院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新疆农业大学农学院

 

                                         OO八年一月